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甚至有人怀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过,连受害者家属王家崇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李昌奎家没这个本事去搞关系,所以我们更感到蹊跷。”
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感叹:“你去他们家看过了,土房子都快倒了,把全部家当卖了都凑不够1万块钱。徇私舞弊,怎么可能?”
“改造冤冤相报的传统”
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赵建生与副院长兼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详细介绍了为何作出“免死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
该院举出两种杀人案的事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李昌奎案就属于后一种。“法律不是苛刻到1+1=2,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田成有说。
赵建生称,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宽容。“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田成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