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富昌判死缓;一起制造冤案者咋潜水?
花玉喜
8月9日下午,浙江宁波市中院对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副厅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贺富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664万元(2012年8月11日中国新闻网)。
贺富昌受贿案似乎尘埃落定,但每一司法部门巨贪所制造的冤、假、错案留下的伤痕将迟迟难以弥合。
2009年11月,现代公司董事长徐飞龙代表儿子徐铁军与新华联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徐铁军名下商铺续租年租金250万元,租期12年。徐飞龙签字后,新华联公司代表将合同带回让董事长签字。后合同多处变异,原1处房产年租金250万元,变成5处房产年145万元,总租金竟相差5460万元。这样一起伪造合同案件,在拥有现代科技手段社会里应该根本不是问题,然而,事情的变数远非如此。
徐飞龙以对方伪造合同、诈骗报案,可两年多未立案。徐飞龙在海曙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华联返回被租赁5处场地,宁波市刑事鉴定竟结论两页文件无差异,法院驳回徐飞龙诉讼请求。徐飞龙要求对合同文本指纹等鉴定,法院不予准许。徐飞龙上诉至宁波市中院,2011年4月,公安部出具检验意见书,结论为“二页文本尺寸不同”。涉案房产价值租金不合惯例、常理,但宁波中院依然驳回上诉。这一极其简单的伪造合同诈骗案,竟有两个不同版本鉴定。任何现代科技手段掌握在腐败者手里,也只能加剧腐败。就是如此案件,警芳却能就是不立案,徐飞龙却能接连败诉。今天,多少司法部门就是能公开、毫无顾忌的颠倒黑白,这真是没有天理了。这一案件揭示司法被权力任意蹂躏,这一案件也告诉人们宁波两级基层法院、海曙区警方主要官员已彻底腐败违法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