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说一个16人的团伙,租别墅建摘肾基地。目前已经违法摘到了51枚肾脏器官,获赃款一千多万。乍一看见我消息,我对这些犯罪分子,是怒从心头起,恶从胆边生,心想,这种人居然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摘人家器官,与杀人何异?所以必须狠狠地打击。然而细看那文章的全文,却又有了另外一些感慨——
第一个感慨是,这些人,并不是把某某某按倒就要强行地摘人家器官,甚至还是你情我愿,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据说那些被摘了肾的,绝大部分都认为是公平交易,所以不但没有怪罪那摘他肾的人。有些甚至还有感激的意思。就比如说,我们听说有些人生活实在过不下去了(在今天这个伟大的时代,过不下去的人,肯定也还是有的),于是就卖血甚至卖肉,当然,卖的不是猪肉也不是羊肉牛肉,而是自己的肉,人肉。卖血的,换不来几个钱,有大事根本不顶用,无济于事。卖肉也基本上是小本买卖,如果不是天姿国色,一般不会一下子就脱贫致富,用句过去的老话,那需要的是水磨的功夫。更何况还有不少滞销肉,白给还不一定有人要。所以卖肉不是人人都可以从事的行当。于是有些人,万般无奈,听说人生下来会有两个肾,而实际上人有一个肾就够用,另一个是备胎,多半是用不上的。
于是,就打起了自己身上那唯一的“长物”的主意,主动出卖。以换取一些钱花或是达到某种目的。于是乎,买肾与卖肾这种行当,就也应运而生了。既然是周公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我想,这些摘肾的人,即使真的是犯罪,这罪也就未必大到哪里去了。甚至,还有可能是情有可愿,对这社会,还有所贡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