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大多数作品中)
,把文化等同于统治,这实际上极大地削弱了权力概念的说服力。左派激进主义者常赞扬福柯的分析能够发现马克思主义所忽略的权力的形式和层次,但事实的真相是,总的来说,福柯对权力的成见并没有促使我们对过去和现在的权力机制的客观把握”。而且,福柯把一切权力都视为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一种规训权力,从而抹杀了不同性质的权力。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对福柯提出了这样的批评:“福柯将许多不同种类的事物都称为‘权力’,并且就这样将其搁置在一边。我们承认,所有的文化实践都有约束作用,但它们是性质各异的约束,要求不同的规范作为回应。我们承认没有权力就没有社会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力拥有完全相同的形式,也不能说明其中的某种社会实践与另外一种实践同样完善”(汪民安、陈永国、马海良,2001
)
我们在分析中国当代的权力问题时,也会发现福柯的理论在解释当代中国的权力问题时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更多的情况是,福柯的理论对解释这些权力的问题显得缺乏解释力。
一:权力的主体性问题。福柯认为,在权力的关系中,主体并不重要,或者是,主体并不存在,因为在权力的关系网络中,每一个个体就是网络上的一个个的结点,他们既是权力的实施者,又是权力的实施对象,因而并不存在一个掌握权力的特权个体或组织。福柯的分析有一部分是合理的,在权力关系中,很多个体确实是既是权力的实施者,也是权力的实施对象,但是在当前的中国,总是一部分人是权力的实施者,而另一部分人是权力的实施对象,很多个体基本上在权力的关系中都处在权力实施对象的位置上。所以说权力是有主体的,只是这种主体是不固定的,是可流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