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发现,在《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创立“领网权”有着充分的国际法基础与依据。笔者认为,“领网权”应当以各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为效力边界,涵盖国际法域外管辖情形,是以网络空间活动及网络基础设施为管辖内容,以管理和规制为目标的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继承和延伸。“领网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能对网络空间一定程度的控制。其中对内层面是指国家对一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的管辖,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网络利益不受侵犯;对外层面主要是指国家对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活动的参与,以及遭受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网络自卫权的行使。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下称:“国安法”)
,“国安法”
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据了解,我国是首个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国家,这是对国际网络空间法治的重大贡献。应当指出,明确了领网权就可以对网络行为的实施者以及不法行为进行界定,如个人或者有组织的多人实施网络破坏行为,可以界定为黑客;以军队为实施主体的网络破坏行为可以视为国家间的武力攻击行为。世界快速变化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构促使各国之间协调一致行动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