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律的最主要原则是法治,而法治的精髓则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国际法整体上是主权者共存的结果。尊重主权、尊重领土的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归根结底都是对国家独立自主的强调,其基础是主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 《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宗旨和原则……是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主权、领土完整、干涉、平等、和平,在这五项原则提出时,已经存在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各项原则,都可以从《宪章》找到一些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定。
《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这也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宪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首要原则。《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七十八条规定: “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 这是贯穿联合国宪章,保障联合国各会员国权益的基本原则。同时,国际组织的长期观察员们公认,联合国的角色是为全球性计划提供集体合法性,且这些全球性计划是由其成员国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