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铺天盖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5月18日,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化名)还清晰地记着两年前的那一幕,“我当时一下就懵了,没有感觉害怕,也没有感觉愤怒,一句话没说,眼泪就下来了。”(《中国青年报》5月20日)
她所说的询问笔录,是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她在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化名)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所做的,“当时按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我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可而知,这样的询问笔录出现在广庭大众之下,心中的曲辱感和受挫感可想而知。如果说,张丽平第一次遭到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的强奸,是罪犯披着公权的皮进行的“强奸”,那么,询问笔录的泄露,则是公权赤裸裸对民权的“强奸”。
众所周知,在侦查阶段,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是保密的,何况,这是一起涉及到公民隐私的强奸案件,即使到了起诉和审判阶段也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为人知晓,法院审理强奸案件还要不公开审理。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
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所以,这些材料显属“国家秘密”。然而,这些询问笔录,在案卷移送审查批捕前,在侦查阶段就为罪犯石建设所知晓,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在大街小巷广为公布。这不是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蟊贼的故意泄露和通风报信,还会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