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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应当以各主权国家的“领网权”为效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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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涉及网络安全的问题在现存国际法体系中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和解释。虽然许多技术专家希望网络空间能成为脱离政府的“自由王国”,可事实上,网络空间联系着现实世界,不可能成为脱离主权管辖的法外之地。从2010年中国政府正式提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到2013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和由国家主权衍生出来的国际准则与原则,适用于国家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活动,也适用于各国对本国领土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再到2013年3月,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Cooperative Cyber Defence Centre of Excellence, NATO CCD COE)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历经4年编纂出版的被称为“第一部网络战争规范法典”的《塔林手册》(Tallinn Manual)提出的“网络空间不需要新规则,现有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些观点均阐明和证实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国际法问题:
网络空间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在网络国际法适用问题上,《塔林手册》的基本立场是现行法(lexlata)完全可以适用于网络战争,无需就此问题诉诸应然法(lexferenda),或创造新的法律。《塔林手册》第1条即是“国家主权”原则,规定“一国可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施加管制。”在这个基础上,第2条规定“一国对其领土内参与网络活动的个人、位于其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国际法规定的治外法权地”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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