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定》
为“战友”张磊所送。张磊买了10多本送给身边的死磕派朋友,对他们来说,这本书是最重要的武器和死磕依据。
六、
“死磕”的原则
1.
只磕公权力不磕私权利
刑事案件辩护中的死磕,是因办案机关的违法而引起。不论是北海案还是小河案,亦或是截止目前发生的任何一个死磕案件,都是针对公权力。刑事诉讼过程需要律师参与,就是因为律师是代表私权利的,而公、检、法等各办案机关全部是代表公权力的。在如此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任何被追究犯罪的人都显得十分弱小,因此需要律师的帮助。正是因为有的公权力部门以自己的强势,肆意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才逼的律师不得不死磕。而任何私权利都没有能力直接剥夺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不存在需要死磕的私权利。
由此可见,死磕不适用于民事案件。第一,死磕产生于刑事案件,本文所论述的是死磕式“辩护”,“辩护”当然只限于刑事案件;第二,死磕的前提是强大的公权力剥夺了弱小的私权利的诉讼权利,而 民事案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对方当事人再强大,也无法剥夺我方的诉讼权利;第三,即便存在对方当事人勾结公权力剥夺我方诉讼权利的情景,其违法程度和后果远不如刑事案件严重,不需要用死磕的方式;第四,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到家庭内部的纠纷,很难在短时期内分清是非,有些事情将来可能会发生逆转。在这样的案件中死磕,可能会被人指责为激化矛盾;第五,目前死磕派律师人数极少资源有限,而关乎到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中公权力的违法太多太严重,应集中精力死磕关乎人权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