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确有律师因安检问题死磕而被拒法院外,结果庭审在无律师的情况下进行。据我了解,这样的结果是被告人提前预料到的,甚至于当事人认为这也是一种抗争方式。在有的法院以极其恶劣的态度对待敏感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以特殊的方式进行抗争,反而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拿这种特例来攻击死磕式辩护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会不会由于律师的死磕而得罪法院,反而会加重当事人的刑罚呢?这个问题很容易迷惑人,其实是个伪问题。我并不否认辩护律师与法院的沟通或者与控方的诉辩交易,也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相对好的结果。但是死磕派律师很少有这样的机会。那些坚定认为自己被冤枉的当事人,一般是不会与办案机关妥协的,因而他们更倾向于聘请死磕派律师,由此导致死磕派律师接受委托时就被要求死磕。而那些始终认罪只要求轻判的当事人,基本上未受到刑讯逼供,他们与办案机关还未撕破脸皮,因而他们更愿意聘请能与法院进行某种沟通的律师,而不会聘请死磕派律师。
所以说,由于死磕派律师基本上接不到可以进行沟通、妥协、交易的案子,也就不可能因为死磕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起码到目前没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反而是由于死磕,致使当事人获得了无罪、罪轻、撤诉、取保等利益的,已有许多案例。这样一个现实我们无法否认:网上骂死磕派律师的人各式各样,但没有一个是死磕派律师的当事人,特别是没有一个是死磕案件的当事人。所以,那些人为什么要骂死磕派律师,真是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