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些学者根据人们社会结合的形式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表现,将社会组织分为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教育、科研组织,群众组织和宗教组织等几种类型。组织类型的划分都是相对的,人们可以从研究和分析的需要出发,选择恰当的分类标准。[2]
由于公共关系研究的是组织形象塑造问题,因此,对组织进行分类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公共关系。社会组织的存在纷繁复杂、形式各异,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但鉴于组织类型对公共关系行为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是营利和竞争,我们这里主要根据组织是否营利和是否具有竞争性为标准,将组织分为四类,即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和独占性非营利组织。[2]
1、竞争性营利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包括生产型组织、商业组织、服务型组织等,它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顾客,一般都会比较主动地争取公众的支持,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但比较容易偏重与市场活动直接相关的公众,其公关行为的营利性较为明显。[2]
2、竞争性非营利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包括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等,它们没有营利动机,但由于需要在竞争中赢得舆论的理解和公众的支持,因此,也十分重视公共关系,会尽可能广泛地去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公众关系。[2]
3、独占性营利组织。
这类组织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居独占性地位的组织。由于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其他组织无法与其竞争,这类组织很容易产生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从而使自己陷入不利舆论的困境。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这类组织不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