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这是中央政府首次通过建立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资助项目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等四大类,2012年共执行项目377个,举办培训120余期,培训1.77万人员。项目共带动社会资金3.2亿元, 185万群众直接受益。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拿出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了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与作用发挥。
5、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将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之一,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6、部分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受到中央表彰
2012年6月28日,全国创先争优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社会组织首次作为一个类别,22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受到中央表彰,218个优秀指导单位受到有关部门表彰。2010年4月~2011年6月,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四服务四促进”为载体,带动和影响全国社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为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社会组织建设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