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部法律为例,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要经过国家主席公布才可生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采用主席令。
国家主席并没有法律否决权,凡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都必须公布。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国家主席拒绝公布已经通过的法律该怎么办。在中国立法史上,也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形。
另外,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可以说,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军事与行政事务方面,处于超脱的地位,不拥有相关的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治实践中,国家主席与中央军委主席两个职位可以由一人兼任,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主席职位本身就有军事方面的职权与责任。
当然,当国家主席同时是中共总书记或者是中共的军事委员会主席时,这个担任国家主席的人绝对是中国的一号人物,但是这些并不是国家主席这个国家机构带来。
一句话,国家主席无实质、独立的权力,是“虚位”国家元首。
任期与补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由谁来担任,一直也是非常重大的问题。在“1982年宪法”修改中,也有人不主张设国家主席,理由是,如果设立只有邓小平担任主席,但小平同志又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不会担任国家主席,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
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就在难以选择之时,当时邓小平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