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国家主席由毛泽东担任,朱德任副主席。后来因为国事繁忙等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发表声明。195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第二任国家主席,宋庆龄和董必武任副主席。
直到1966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公布大量法律法令,召开过多次国务会议,接见不少外国使节,履职正常。“文革”爆发后,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倒,此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缺。1975年,新中国颁行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国家主席的建制。
值得一提的是,1970年3月,毛泽东建议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并主张不设国家主席的职位。然而,在稍后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当时中国的“副统帅”林彪却坚持要设立国家主席。同年8、9月份在庐山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林彪及陈伯达继续坚持这一主张。历史学家认为,正是在国家主席存废上的分歧公开了毛泽东和林彪之间斗争局势。后来,林彪甚至图谋发动政变,最后于1971年9月13日乘飞机出逃,葬身在异国。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宪法,未恢复设置国家主席,但把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国家主席职权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这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公布法律和法令,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等。
1980年再次决定修改宪法时,是否设置国家主席成了大问题。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专门向邓小平请示。当时,有一种观点就认为,重新设立,会增加一个国家机关和一批工作人员,不符合精简机构的精神,并指出毛泽东反对设置这一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