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除了中华人民国家主席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出现过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1954),国防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有关“主席”的国家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和国家主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设立于1954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也设立了主席,但这个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毛泽东担任。
说明一下,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个体元首”,但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则不认为是国家元首,当时履行国家元首职责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一“集体元首”,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仅仅是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按照当时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国家机构,是国家代表和象征。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使国家更安全。
这时的国家主席是有部分实权的,在必要时可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据统计,从1954年宪法实施起到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为止的十二年中,毛泽东和继任的刘少奇一共召开过20次最高国务会议,其中毛泽东16次,刘少奇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