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彭真表示研究发现,不设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有很多不便,比如用委员长名义邀请外国元首来访,对方认为不对等,因为委员长职务在外国认为是议长。
随后,邓小平指示,要设国家主席,但职权要写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政务。这部宪法于1982年通过,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至此,也算是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阶段的国家元首制度。
职权: 国家主席不能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没有法律否决权
仔细了解下来,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与1954年宪法规定有很大的不同,除了不再发布大赦令并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取代“发布戒严令”之外。82宪法与54宪法,规定国家主席还有三点变化:其一,1954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而8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家军委主席)。
其二,1954年的国家主席是有部分实权的,在必要时可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这一点,现行宪法取消了。其三,根据1954年宪法,国家主席及副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1982年制度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不再作此规定。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根据宪法规定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