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个别人、一些人或集团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通常处在弱者与牺牲的地位。除非他有着高于政府官员的关系或权力。在强大的政府面前,作为个人大概只有三条路可走:要么做个良顺,拖家带口走人;要么拿起自制武器,就像潘蓉所做的那样;还有以死相争,就像唐福珍。个人与政府从来没有平等对话的可能,就像闵行官员所做的总结。 较为可悲的是,潘蓉唐福珍都坚信《物权法》,以为政府不会强行跑到人家把房子拆掉,然后说我给你多少补偿款你就得拿多少补偿款。她们都相信标准,或者说是常识。 以《物权法》质疑或对抗政府文件,这本身就是一种耻辱,是公民与国家之耻。他们还不知道,《物权法》的效力更多是为既得利益者而生,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保护最大的私产者,以预防类似六十年前、四十年前的陡变。 《物权法》与政府文件的矛盾是对既得利益者的双重保护,使他们达到双重的占有——当他们自我保护时就举起《物权法》,当他们侵害百姓时就举起政府文件——,自然也就是对平民百姓的双重伤害。
面对现实,潘蓉唐福珍只好举起汽油瓶——汽油的价格还是太低——,而政府则有铲车推土机警车消防车,全都有备而来。警察与拆迁队员只顾抓、拆,全不管潘蓉家还有孩子,唐福珍两次浇油才把自己点着。 闵行官员高调说:当潘蓉扔下汽油瓶时,现场的拆迁人员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他们完全可以对潘蓉采取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但是他们并没有……。 成都金牛区官员就低调了许多:什么“最好的专家,最好的设备予以救治……”什么“谁也不愿意看到……,深感痛心”。他认为暴力拆除是“执法”,唐福珍是“点火自伤的意外”。 所以潘蓉应该感激,唐福珍应该自责才是。 我不知道潘蓉会不会举家回去新西兰,再不回来;但烈性的唐福珍确实死了,她的家被拆,家人被抓,彼此也未见最后一面。金牛政府的定性是“暴力抗法”,为唐福珍的死罩上了最后一道阴霾,以消除他们行使暴力的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