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方出示的证据,王梅举轻声回答说,她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前,就已经向广州市检察院等交代了有关事实。
王梅举的辩护律师则指出,金伟新的判决书第二页认定事实部分说得很明确,是被告人金伟新伙同同案人潘潇经合谋后收受李某贿送的钱物,并没有谈到王梅举,因此金伟新的判决书与该案没有关联性。
针对广州市检察院出示的情况说明,律师认为,该情况说明恰好说明王梅举是在被立案侦查之前就已经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
借“流金山庄”一同受贿
在潘潇案中,许多行贿者都与其私人别墅“流金山庄”的建设有关。这座山庄位于广东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该宗土地没有向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
据潘潇说,当初设立山庄是基于“岳父母想找个地方赚点钱”。这座山庄由金伟新负责管理,“消费群体是亲戚朋友”。
据此前的媒体报道,2005年,经潘潇介绍,他的岳父金伟新以每年1万多元的价格,租下该村一块39.3亩的林地及田地而修建,租期为50年。山庄内一应俱全,有天然温泉池、岳飞饮马槽、桑拿K房、价值约20万元的美国山茶花等。
根据此前广州市检察院对潘潇的指控,2005年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和竞选花都区人大代表提供帮助,潘潇伙同其岳父金伟新、岳母王梅举共收受李某以出资建设流金山庄工程、购置物品、银行存款、支付现金等形式贿送的财物人民币225589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