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多行不义必自毙,潘潇为了“选美娇妻”而受贿的下场罪有应得。但是,潘潇腐败窝案暴露出的制度上的漏洞和监督上的乏力,或许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区委书记为娇妻受贿反思】
身为区委书记,自己受贿不说,还伙同岳父岳母受贿,这真是官场上的一大奇观。都知道贪官贪得无厌,但像潘潇一样让岳父岳母也受贿,这样的贪官可谓世之罕见。潘潇为何要这么讨岳父岳母的欢心,完全是为了自己的“选美娇妻”。潘潇及其岳父岳母的受贿问题,法律自有公断。但是,潘潇为“选美娇妻”受贿而暴露出制度和监督上的三大漏洞,值得社会反思。
第一,选人用人如何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官员要有官德,官德包括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姑且不论,单说家庭美德。报道称,潘潇至今经历了三段婚姻,三任妻子一个比一个年轻,一个比一个有分量。第一任妻子是一名“校花”,第二、第三任更出自“美在花城”的选美小姐,貌美如花。现任妻子比潘潇小24岁。区委书记的家庭美德难道就是不断地离婚、不断地娶年轻貌美的女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干部是否失察?
第二,选举人大代表如何体现人民民主。报道中说,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花都有投资意向时,曾向潘潇提出想当区人大代表,潘潇同意推荐李某。当获知有代表名额后,潘潇便推荐了李某。经人大常委会研究后,李某如愿当上人大代表。选举人大代表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和法定程序,李某当人大代表岂能潘潇“一言堂”?特别令人气愤的是,潘潇一推荐,人大常委会就研究通过了。假如人大代表都是这么选出来的,那么,法律尊严何在?人大制度的公信力何在?民主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