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了人民并由人民来行使的原则。[34]
即是说,“人民主权”理论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最高原则,并且因被写进国家宪法,使得中国政治获得“合乎法律性”和“合乎程序性”。[35]
总结来看,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和构成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一为“暴力革命”,从中共1921年成立到1949年建政28年间以之为主——这是合法性的历史溯源时期;二为“意识形态”,从1949年建政到1978年改革开放29年以之为主——这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通过“阶级斗争”甚至是“无产阶级继续革命”得以占据牢固统治地位的时期;三为“政绩增长”,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36年以之为主——这是一个通过经济建设稳固政治统治的时期;四为“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最高原则,并被写进宪法,落实为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安排。当然,中国政治合法性不仅一直在进行被动的自我辩护,而且一直主动地进行自我调适,以便使自己更具有正当性,正如康晓光所说:
1978年以前,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来自西方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来自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改革以来,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发生了重大转变。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合法性基础。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在继续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促进社会公正来扩大自己的合法性基础。与此同时,中国的领导人也尝试建立合法性理论,先后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三个代表”等理论主张。中国政府也意识到需要把民主法治纳入合法性基础的范畴,并且在改革之初就启动了法制建设进程。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又进入了新一轮合法性基础调整与重建的时期,一方面继续巩固和拓展政绩合法性基础,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并重,一方面回归党的传统,提出“新三民主义”。[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