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此时羁押舒向新的必要性在哪。既然对舒向新涉嫌敲诈勒索案已经立案侦查了1年多时间,那么为什么还没有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难点到底在哪里?现在抓捕舒向新,除了能更方便地获得口供以外,还能起到什么作用?而且,不羁押而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一样可以随传随到进行讯问(舒向新在微博中称天天等着,哪会逃避或回避),获取口供,也没有听到舒向新不予配合的说法,现在予以羁押舒向新的必要性在哪里,真让人搞不懂。
其三,舒向新的情形是否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刑事拘留是指公检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一种短暂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常常是逮捕的前置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紧急情况下可拘留,可一一对照:(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本案已立案侦查1年多了,显然都不是正在犯罪或即时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显然本案早已时过境迁);(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即使有,显然也不是现在才发现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一个天天都在微博上公开讨要说法的人,也不存在此情形);(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在1年多后,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则早就发生了);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显然不存在);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显然不存在)。警方能否透露一下,舒向新到底符合哪种情形,才老需要先行拘留?既然已立案侦查1年多,若有羁押的必要,为什么不直接报请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