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舒向新律师敲诈勒索案,五问济南警方
山东济南律师舒向新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湖南律师杨金柱、北京律师张磊受舒律师家属的委托,及时在济南市看守所会见了舒向新。承办警官向律师透露,舒向新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早在2011年即已立案侦查,被敲诈者并非个人,与之前舒向新代理的冠县征地拆迁案无涉,属未遂。同时,舒向新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合伙人也因与其共同犯罪被刑拘。(11月9日财新网)
律师也是人,也可能违法或者犯罪;若成立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没有问题。但律师毕竟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刑事追究执业律师,必然涉及到《律师法》等赋予的律师权益保障是否得到维护,波及到律师所执行的职务的延续性,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维权效果,因此,应当十分慎重。
笔者对济南警方此次刑拘舒向新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其一,是否有“挟私以报公仇”之嫌。联系到舒律师曾因代理冠县征地拆迁案,被警方以涉嫌“敲诈政府罪”刑事传唤过,尽管警方声称此次刑拘与冠县征地案无涉,是另一起针对某单位的“敲诈勒索案”,但也表示,冠县征地拆迁案亦在此次警方侦查范围。这是否意味着将两起敲诈勒索案一并处理?既然是一并处理,怎么说与征地拆迁案无涉呢?这种含糊其词的表述,给人一种感觉:警方是否在借敲诈某私单位之名,来行追究敲诈政府责任之实?由于政府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已成社会的共识,用敲诈政府罪来追究的政治风险太大,改以敲诈某单位来追究,政治风险要小得多。由于警方在侦查了一年多以后,还那样吞吞吐吐地表述案情,本律师作如此的揣度,也应情有可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