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导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导向”,甚至是“政绩导向”,而宪法体制下的公、检、法三家运行的导向是权利导向的,规则导向的,这两者的冲突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目前我国暴力强拆、暴力截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制度原因。
第四,干预司法成为政法委工作的常态
我国的宪法、组织法、诉讼程序法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种种规则,但是政法委的工作方式却是合三家为一家,虽然也说政法委尊重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在政法委掌握财权、人事权的情况下,通过政法委制度的统合,政法委书记成为法院和检察院事实上的政治上级。在此制度环境下,虽然在理论上政法委的结论对公、检、法机关只是“建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事实上很少有人敢于否定政法委的结论。这就使政法委干预司法成为常态。
第五,政法委使许多审判沦为作秀
法官不是真正的裁判者是中国司法长久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尽管在不同的时代其严重性程度不同,但它始终存在。文革前长期实行的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是“审判秀”的典型,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共中央64号文件)从形式上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使审判成为“真实”的,而非“作秀”,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随着政法委权力的崛起,政法委的协调事实上成为实质性的“审判”,在重大案件上,通过政法委的“协调”使审判再次成为作秀。一个还在侦查阶段、或者在起诉阶段的案子,或者在审判中产生分歧的案子,进入政法委“协调”程序后,政法委就成为实质性的审判者,而法院只是贯彻政法委的指令而已,这使法官沦为尴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