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政法委员会体制有违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党的集体领导,这个集体就是党委,是党代会。政法委员会在党委、党代会外形成一个权力中心,这必然会影响集体领导,尤其是当政法委的权力极度扩充以后。如果政法工作要有一个“政法委员会”,经济工作就要有一个“经济委员会”,文化工作就要有一个“文化委员会”……以此类推,各行各业都要有一个主管的“ × × 委员会”,党委、党代会岂不架空?正是这个原因,设在党内的种种“委员会”先后消失,政法委员会是仅存的一个党委外的“权力中心”。注30
第三,政法委员会使党的领导“不能”。所谓党的领导(在政法问题上)是党领导人民形成意志——法律,而后领导人民落实实施法律,依法办事。完成这一领导过程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依托,这就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制约的制度。政法委员会制度、特别是地方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否定这一制度安排之上的,它使党的领导因失去制度依托而成为“不能”,是一种“自毁长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