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法委与法治不合
党的领导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在法治国家,这就是法治原则。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有两方面的规范依据:一是党章依据,二是宪法依据。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宪法中的规定则见之于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
但是政法委制度明显违反这一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
第一,政法委的设置与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的宪法框架相冲突
仅仅从形式上看,这一点也是不证自明的。有一个台前的公、检、法,又有一个幕后的政法委,而这两个制度的行为规范与工作目标其实不一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第二,实践中政法委扩权现象严重,使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体制受到极大侵蚀
政法委的扩权冲动源于单一维稳思维下的政绩冲动,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的信访与群体性事件刺激并强化了政法委的扩权。这个扩权表现在三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近年来,各地政法委制定种种规范,这些规范常常与现行法律相冲突,造成法律的紊乱。例如,2003年,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对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2003年,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作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内中有多项违背国家法律。注33在实践中,许多不为当事人与律师知晓的政法委以各种名目制定的规则,事实上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律,它的效率甚至在法律之上,它可以直接作为改变合法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