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理论上“按劳分配”方式都不见得公平和合理。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平等和公平。按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也可以称为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的分配方式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劳动者,不管他能力大小,都享有平等的按需要的分配权利。在这种条件下,对社会贡献少的人,可能获得比其贡献更多的分配,这样他就“侵占”其他人的一部分贡献,但这是合理的,因为在那时物质已经极大丰富,人们对物质已经不在乎了,且“多吃多占”已经变成了“学雷锋”了;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称为共产主义的低级级阶段)中,由于物质还不太丰富,只好“按劳分配”,谁也不占谁的便宜,不知为何,这种“谁也不占谁的便宜”的分配方法,被马克思和列宁称作为“资产阶级法权”。我们猜测马、列的意思,“按需分配”体现了社会的“社会性”,“按劳分配”体现了社会的“个体性”。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性”比“个体性”更合理。“按劳分配”由于其“个体性”被称作为“资产阶级法权”。从完全没有“社会性”这个角度讲,“按劳分配”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它与“按资分配”构成了资本主义的两种基本分配方式。况且,“按劳分配”极易造成新的贫富差别,“复辟”回资本主义。事实上,恩格斯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写出后的1879
年,在《反杜林论》中就表示出了这种担忧,他在对杜林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进行批评时说:“在他(指杜林)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金钱(劳动卷)。因此,他无法阻止下面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些人积蓄起一小部分钱财,而另一些人靠所得的工资不够维持生活”,从而,就可能出现借债,出现货币,出现资本。从现在的观点看,恩格斯确实没有想到,在他反杜林的时候,也反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