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的女儿回国后不久,向父亲提出,想在北京赛特商场附近买一套房子。2005年1月,段波与郝某同去北京,段波告诉郝,女儿从国外回来,一直没房子,“你给她买上一套”,郝某满口答应,他告诉办案人员,“能给人家段波花钱,是咱的福气。”
随后,段波带着郝某来到与女儿事先看好的某小区3号楼1802室,郝某看罢,自然啧啧称好。段波遂安排女儿跟着“郝伯伯”,一起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郝某当场交付了3万元定金。
房子有了,办到谁的名下呢?郝某向段波请示,段波告诉他,“办到你的名下就行。”
两个月后,段波的女儿又提出要买一个车位。段波再给郝某打电话,郝某出资27万元,为段波女儿购买了编号为1111的地下停车位一个。
2008年5月,郝某将房产证领回后,拿到家里秘密保存起来。他向办案人员解释原因,“房子就是段波的,迟早要给了人家。”
“9·8”溃坝事故后,段波将郝某召至运城,郝某承诺,如果有人问起北京住房的事,他就咬定,房子是租给其女儿而不是买给段波的。口说无凭,郝某在一份应对调查的房屋租赁协议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
2010年2月8日,段波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这套房子的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检察机关指控,段波在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矿主郝某的煤矿生产经营提供帮助,2005年1月,段波让郝某为其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价值3062748元的住房一套及价值27万元的停车位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