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父的200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从王某手中买到煤矿后,张佩亮多次找段父,询问老爷子是否愿意在煤矿投资。段父告诉办案人员,“我很犹豫”,“煤矿市场不好,怕赔了”。经不住张佩亮游说,段父最终同意出资。也许因为粗心,段洪政只交给张佩亮190万元,张佩亮不好意思纠错,将190万元当200万元收下了。
转眼到了2003年5月,安泽一煤矿发生矿难,段父怕投资收不回来,就找张佩亮要钱,并通过段波多次催要,张佩亮陆续将200万元退回,并告诉段波,“老爷子的钱,全退了。”后来,听说张佩亮将煤矿转卖,段洪政告诉段波,“就算给胎儿(张佩亮小名)帮忙了,不要再提此事了。”段洪政向办案人员证实,200万元退回来后,自己就和安泽这座煤矿没有关系了。
庭审中,段波的辩护律师对段洪政要回200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这200万元是因为段波母亲生病用钱,临时向张佩亮等煤矿股东的借款,不是撤资或退伙的行为,段洪政仍然是合法股东。该煤矿以1.5亿元卖掉获利后,段洪政有权分得属于其20%股份的款项。
20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公诉人认为属于借款,且已退出,就与煤矿脱离了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是投资款,因中途退出,且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按照利益与风险共享的原则,段洪政既不承担煤矿经营中的亏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也不享有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因此,无论2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因购矿后不久即分三次退出,均不能成为段洪政获得20%股份,并分红2000万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