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可是房地产业缴纳比重要占到80%以上的税种呵!
这里,就牵涉到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条件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条件之一,是土地增值额在某个范围以内,可以免税,所谓“土地增值额”简单而言就是收入减去成本税收和贷款利息,这都是会计的专门活计,可想而知,将土地增资额控制在某个范围内,这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会计必须具备的技能技巧,这不难办到。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条件之二,是凡国家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土地免税(政府主导的大动迁后的土地属不属于免征土地税范围呢?)。
2006年秋,《经济观察报》发表了“征收土地增值税引发上海房地产税收锐减40.5亿”一文,文中报道“目前,房地产公司一般采用预提的方法,按照开发项目总价的1%,计提土地增值税,但是在过去10多年中,这部分一直没有上缴。上述房地产公司总裁称,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土地增值部分。如果对这部分征税,等于剥夺了房地产公司的利润。”收取土地增值税“等于剥夺了房地产公司的利润”,真是点睛之语!问题在于,土地增值部分怎么就成了房地产商的囊中之物了呢?太赤裸裸了吧?而各地地方政府对土地增值税变着法儿要去“减免”,真的是与房地产商心连心哪!
当年《经济观察报》报道还没有注意到的一点是,“预提”不等于“应该提”的,“预提”的增值税只占开发项目总价的1%,“应该提”的增值税是在实现了商品房销售以后,销售额的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