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
【注:见(http://house.people.com.cn/fangchan/20060217/article_10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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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万多亿元的税收“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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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这些字眼望文生义,认为这些税款都应该是房地产缴纳的税款。现在,我们从图〈六〉“房地产业税收组成图”中看到,2001年到2008年,房地产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一共占了房地产业纳税额的13%(2001年到2007年只占11%)。占的份额很少。
《中国税务年鉴》显示,如果按税务种类统计,在“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税种中,房地产业缴纳的部分只占11.6%(按照2001年到2008年的税收累计后平均得出,下同),其余都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业主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中,房地产业缴纳的部分在2008年以前占得更少,平均只占 10.3%,只有“土地增值税”税种,房地产业占到81%。见表(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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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缴税占比(200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