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1月,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次月,潮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郭利的上诉,维持原判。
当年5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潮州市中院再审。潮州市中院于当年12月再审后,又一次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5月,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郭利的再审申请。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就郭利案第二次发出《再审决定书》。今年8月8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发表出庭意见称: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
凭我的直觉,郭利即将最终赢得这场官司。而基于地方经济考虑,过度维护当地企业利益的基层法院以及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的企业,是不是应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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