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看到二审判决书内容,仅以1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的内容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还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
这里我想就该判决书内容表达两点不同看法:
一是李海峰索赔450万元巨额赔偿,并未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笔者在多年前就曾发文《
根治有毒食品,必须杀一批、关一批、撤一批
》,受到了网友近乎一致的支持,可以看出社会对“有毒食品”制造、销售商们的痛恨。二是法庭认定“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也与事实不符。因为澎湃新闻曾致电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技术人员表示其具有资质认证,检测结果可作为消费者维权使用。退一万步讲,即使该检测机构确实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那也不是李海峰“明知”。
行文至此,笔者要将“‘结石宝宝’父亲敲诈案”推荐给河北省邢台市中院的法官们,共他们借鉴。
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后,施恩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多个批次被检出含三聚氰胺。初期索赔失利后,郭利主动反击。2009年6月,他通过媒体曝光了施恩假洋品牌身份,即施恩投资方(美国施恩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的空壳公司。施恩在舆论压力下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补偿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但此后,郭利仍接受媒体采访。当年6月底,施恩公司再次与郭利取得联系,提出300万元赔偿。此后,施恩公司认为郭利是在敲诈,并向当地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