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何兵先生以身说法,用自己曾“对某法院剥夺“二奶”继承权的判决进行非议”,被主办法官公开、激烈地反驳之亲历为时评引子,援引英国20世纪二十年代的一个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摘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判词为论据,给出了十分否定的结论——《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喊》(2003年5月22日《法制日报》)我个人以为,这个结论值得推敲、商榷。
其一,二十世纪普通法国度、英国现代(不是何兵先生说的英国近代的)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对该案所写的判词,并没有给出“法官不能对个案批评作出回应、不能卷入公开论战”之判例原则。何兵先生列举的案例乃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英王国政府诉《新政治家》刊物藐视法庭罪案([1928]44 TLR 301),该案的终审判决确认关于《新政治家》藐视法庭罪名不成立的判词,当时倍受争议。该案诉辩的焦点是有关不当司法评论(言论自由)与构成藐视法庭罪的维度,并不争执法官可否回应司法评论,发表司法言论,阐明法律观点的问题。丹宁法官在判词里主张法官必须以审判行为本身为自己进行辩白,在审理案件程序进行过程中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不要卷入论战,不得受到任何舆论的压力,应当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丹宁法官并不反对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法官回应舆论的观点,并对不当司法评论进行反驳。
综观欧美的许多著名法官,如美国著名的波斯纳、沃德金等,均时评累牍,著作等身,著述颇丰。这是法官解读宪法原则,强调法律规则,传播法治精神,宣传法制经典的重要方式、渠道,并没有什么不当。丹宁法官本人履任法官期间也写了大量的司法评论、纪实著作,在英国上议院(即英国的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精彩的演讲、即席答询,受到了公众和大众传媒的普遍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