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毫无遮掩地置身于批评的风暴中,但这个人或那个人所说的话、这个人或那个人所写的文章都不能阻止我们做当时要做的事,只要这种事与手头的工作有关。当问题发生时,我们不能保持沉默。这就自然引出这样的结论:霍格先生批评了法院,但他这样做是行使自己无可置疑的权利。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我认为这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应当撤销诉讼。”
法官的判词阐明了司法的一个重要准则,这就是,就法官的职务性质来说,法官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法官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法官必须以审判行为本身为自己进行辩白。为什么要这样?法官难道没有言论自由吗?法官不能在公开的报刊上为自己的法律理念和正义感进行辩白吗?
这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官不仅要在实体上保证判决公正,而且,法官在诉讼内外的所有言行,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外观形象。法官必须以其言行使公众从外观上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一个案件的判决总会有胜诉一方和落败的一方。法官在公开的媒体上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其实质上就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败诉方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申诉以挽回败局的败诉方来说,法官的言论以及法官本人,已成为他继续追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拌脚石和最为可怕的拦路虎。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沦落为胜诉方的律师,而这样的角色变换对法官来说没有什么好处。法官在公共论坛上为自己的判决进行辩护,虽然最终可能使人们相信,判决是公正的,然而,这些唾沫星四溅的辩论,会将法官涂抹得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