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一篇短文中,对某法院剥夺“二奶”继承权的判决进行了非议。文章刊出不久,主审法官就在同一报刊上发表了一篇火气十足的反驳文章,质问:“谁在为二奶呐喊?”在为判决进行一番辩护之后,文章来了一段漂亮的收尾:“让法律的利剑折射出婚姻的圣洁光芒。到那时,我看谁还‘热心’为‘第三者’摇旗呐喊?”
“等到法律的利剑折射出婚姻的圣洁光芒”时,还有谁“热心”地为“第三者”摇旗呐喊?这是神仙也难料的事,我们姑且不论也就罢了。有意思的倒是,法官在判决做出以后,应否为他的判决摇旗呐喊?这使我想起发生在英国的一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笔锋犀利的王室法律顾问霍格先生对上诉法院的一起判决在报纸上进行激烈的抨击,他“谨希望法院记住这条金科玉律:法官在发表附带意见时,沉默永远是一种选择。”检察长对霍格提出了指控,认为激烈的抨击构成蔑视法庭罪。法院最终判道:
“我要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
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广播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人们可以如实地评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做的一切。不管他们的目的是否在于上诉,他们都可以说我们做错了事,我们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所要求的只是那些批评我们的人应当记住,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