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组织(包括政党)都会有自己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任何成员违反了这些纪律和行为规范,就要受到惩罚。这是最正常不过了。不过,无论是纪律、行为规范还是惩罚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则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必须从属于普遍性。很简单,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属于哪个组织,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但在我国则常常相反。“党纪国法”中“党纪”先于“国法”。
尽管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执政党对自己的党员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在行为领域这种排列次序实际上影响了法制的效力发挥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人与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等)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的衰败导致人们谁也不信任司法,都想用政治手段来求得问题的解决,而司法的信任危机、司法的政治化反过来加剧司法的继续衰败。如果继续下去,可以确定的就是大面积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是人人都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
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而对统治者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这一中间地带,就要直接面对人民。任何政权不管其暴力机器有多么强大,光靠暴力来统治,最终都会被人民所推倒。
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除了容许司法相对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办法。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其最有效的武器。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放弃法律。但这并不是说,司法的相对独立就不可能了。统治阶级可以通过控制立法。如果对一个现存法律不满意,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执政党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当然,执政党也可以根据新的情况来制定新的法律。但法律一旦到位,政治就要休止。要让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