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是属于强奸定性呢?《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其中在“其他手段”中,明确指出“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中国刑法规定,在违反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视为强奸罪。其中被害人专指女性,实施者专指男性,而性关系也专指“违背意志的性插入”。由此可见戴不戴避孕套其性质是一样的,虽然我国目前在性侵犯上对幼女描述的比较详尽,也没有向英国法律详实操作性强,但本事件的“强奸”一说也是成立。其实人们在这里又一次看到的是地方公安部门,在打着法律的旗号为像国土所长这样有实权的官员开启了既肮脏又卑鄙特权之门。
一个地方派出所民警不该忘记《警察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在岗位职责方面明确提出为人民服务对报案要认真接待,询问,笔录并依据管辖范围和管辖地作出解释,同时要有处理回执。而不是超越法律和无视法律信口开河。它又一次反映出地方警方拒决报案还在不断的发生着。这里让我们思考的是:法律应是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准则,而不能拿来成为部分权高位重的救命草和保护伞。我们当然愿意看到随着上一级警方介入使事态真相大白,还无辜者尊严,给违法者以惩处。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