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国平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其实还是轮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犯罪还有临时一说?对此网民一片哗然。有网友质疑法院此举有为罪犯开脱之嫌,还有网友说,“临时性强奸”将是继“躲猫猫”“俯卧撑”等之后,又一个网络流行语。
好一个骇人听闻的“临时性强奸”案件:作案人2个协助警是“临时性警察”;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是“临时性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不是“临时性同意”也不得而知,反正经过同样是不是“临时性法官”的判断,法律条文就成为了某些法官手中可以被任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临时性法律”了,似乎整个案件的经办也就成为了一个法律被法官活生生“临时性强奸”的过程。此外“临时性强奸”也将成为“临时性名词”,因为转眼间如果其他普通群众身份嫌疑人发生类似犯罪就不会是“临时性”的,而是名副其实的强奸案并且还是轮奸案了,这一点毋庸置疑。
其次虽然我等才疏学浅,不懂“临时性强奸”和一般强奸案有什么区别,但却分明知道他们2人实现犯罪时无论主观故意还是作案事实都很统一,足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将其依法法办,于是法院判决书上明确以“临时性强奸”为其开脱罪责,减轻量刑,恐怕难以服众。--这岂不是强加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上的“莫须有”的减刑理由吗?而为何这些法官敢如此选择性地执法?估计背后必有利益的关系和不可告人之腐败目的牵涉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