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们对强奸案应该都不会感到陌生和新奇的,也基本上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强奸么,当然要有一男一女两个角色出现了,而且男的是加害者、女的是受害者。读者们有没有想过:如果强奸案中的性别角色发生了变化,比如,加害人是女性而受害者是男性;或者两人是同性,都是男的和都是女的,这强奸行为还有没有可能发生呢?从男女性别的排列组合来说,只可能有这四种情况出现,但是,考虑到男女特有的生理结构,两个女性是无法完成强奸过程的,就只剩下了三种现实的可能:互换角色的男女和男男了。不过,如果女性是加害者而男性是受害者,女性要想单凭自己的意志强迫男性来完成性爱过程,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是成功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这样以来,有关强奸就只剩下了可能性极大的男对女和有些可能的男对男了。对于前者,我们从小到大,从影视故事或是新闻报道里看到和听到的不会太少,大家也都很容易从天造地设的男女生理器官去理解行为的过程,我就不多说了;
而对后者,我想就今天早上我才从东广新闻里听到、又从网上《京华时报》上看到的一篇文章中所了解到的一则发生在北京朝阳区的男男强奸案谈一些看法。大家先看一下这则案例: 2010年5月9日晚上11点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保安人员宿舍内,42岁的男子李某强行猥亵18岁的同事小军(化名),导致小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李某还同意赔偿小军经济损失2万元。男性性侵同性被定罪的案例,在北京尚属首例。 我对此案有三个主要观点: 一、42岁的中年男人老李,强行与18岁的男同事小军发生性关系致使小军肛裂,而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看罢此案,我们很容易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老李对小军肛门的强行插入没有造成小军的肛裂,也就不会有小军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了,但这同样是违背小军个人意志的加害行为,那么,老李的行为又该如何来定罪量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