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利益具有层次性特征
。人民利益的双重性特征决定了:个体利益是人民利益,家庭利益是人民利益,本单位、本阶层、本阶级、本地域、本民族、本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同样是人民利益。随着群体之中包含的个体多寡和成分的不同,人民利益自然会表现为相应的层次,人民利益的“代表”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个体利益看作“基本层次”,把全人类利益看做“最高层次”,那么,这两个极端之间,将会呈现出成千上万的不同层次的人民利益。而且,这些个层次之间,往往还相互交织、密切关联甚至相互矛盾。由此决定了,人民利益的层次越高,能够被综合集成起来的那些一致的部分就越少。这就相当于寻找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点:一个群体的成员越多,那么,共同点就越少;极而言之,如果扩充到全人类,这个共同点不过“都是人”而已。
第四,人民利益具有“体认模糊性”特征
。这个特征的含义是:人民利益在字面上、原则上很是明白清晰;作为口号、作为旗帜,也很容易讲清楚;但是,如果作为具体行动的指导、具体问题的判断,则很模糊,很不容易讲清楚,甚至可以说:对人民利益,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要我们理解了人民利益的前三个特征,这个特征就成为逻辑的必然了:既然人民利益具有双重性、层次性,需要代表来体现,而且,不同层次、不同群体所代表的同样可以称作“人民利益”的东西,往往还存在交叉甚至对抗,那么,你又怎能找到一个标准来明确地界定什么是“人民利益”、什么不是“人民利益”呢?实际上,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我们会经常看到成千上万、千姿百态、甚至相互对立的政客、团体、党派、统治者等等,但它们都自称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即使是那些实为“婊子”的纯正的“独夫民贼”,也往往会竖起高高的“人民利益”的“牌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