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含义合起来,便构成了人民利益——广大劳动者认为对他们来说是有好处的任何东西
。在这里,对人民“有没有好处”是根本,“有没有好处”的评判主体又应当是人民自身。
依此看来,一些人没有追求人民的利益,决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人民利益。
那么,原因又在哪里呢?
(三)细而究之,在“人民利益”那里,客观存在着如下的一些特征。
首先,人民利益具有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双重性特征
。道理很简单,作为群体利益的人民利益,肯定是由众多个体的利益集成起来的;反过来,在一个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里,每个个体利益的实现几乎又不可能摆脱群体利益的制约。由此出发,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应当是难以分割的,既有密切关联、相互间又相对独立,既有统一之处,也有矛盾之时;由此出发,如果否决了群体和个体利益的任何一方,那么,这样的人民利益肯定就是不完整的。人民利益的这种双重性特征,在根本上决定了人民利益所拥有的其它特征。
其次,人民利益具有代表性特征
。对个体利益而言,个体自身自然就会对这个利益给出明确的体认和评判,因此在这里,“人民利益”的“代表”就是个体自身。对群体利益则复杂化了,这是因为,群体利益就是集成在一起的个体利益,在这个集成体系里,不同的个体利益往往不会完全一致,它需要一个“代表”——一个或者一部分人,依靠他们,从那些并不完全一致的个体利益之中抽取出相对一致的东西,进而把它明确地表达出来,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去实现它。很多问题,就往往在这里发生了。比如:代表们所做的抽取是否可信、是否真正体现了个体利益的最优集成,为此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否恰当,所凭借的组织、鼓动等各类手段是否有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