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被廉署拘控的是四十六岁的高级警司冼锦华。冼是一个很有才干的警务人员,曾成功破获多起大要案。他因接受妓女提供免费性服务,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后被判入狱三年。法官宣判时称,以冼在警队所持的职级及职位来说,他所犯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十分严重。
香港“廉政风暴”所以能取得这么巨大的成就,除了因为机构建设到位过硬外,还因为政府制订了反腐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公布官员财产的所谓“阳光法案”,定期公布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全世界有97个国家应用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以香港为例,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制的行政会议成员,须每年申报其资产、物业及任何实质利益供公众查阅,这就是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自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该制度以来,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
由此可见,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是何等严厉。此外,香港政府为了使廉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行为,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些法例相互影响、协调,从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到廉政公署的权力行使,构成了香港反腐的严密体系。严密法网下的香港,成就了今天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