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三权分立”
知原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和对外权则同属于国王。因此洛克的政府架构学说虽有三权,但实为“二权分立”。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国的开国者杰斐逊等人创造性地提出联邦和州之间层层分权的理论,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弥补了早期只有横向分权而没有纵向分权的缺憾。“他们不仅发展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学说,而且把它制度化、法律化,这是他们对政治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贡献”。这种“双重分权”和“立体制衡”理论,极大地推动了现代政治思想的完善与发展。
国父孙中山先生认为,在西方三权分立之中,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孙中山在此基础上借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二权的科举取士制度,将这二者独立出来,赋予其与其他三权平等的地位。因为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而独立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按照孙中山的说法,就是“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