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结构来说,这个两个东印度公司作为股份制法人公司,已经与传统的合伙企业大相径庭:它们都实行无记名制,也就是合伙人以陌生人为主;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决策权交给董事会,如果投资人不同意,可以转让或出卖自己持有的股份;与传统经营者不同,股份公司经营者即使失败,他也不需要承担债务,更不会倾家荡产,他唯一的“资本”就是创造力和才干。另外,公司是永久存在的实体,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法律地位。
股份公司是建立在章程之上的,体现的是一种民主精神和契约精神。作为公司投资者,股东虽然不参与公司经营,但公司的所有权仍属于全体股东,股东大会拥有公司最高权力;在股东大会上,每个股东都有自己席位和投票权(表决权),每个股份都代表等量(平等)的权力,拥有股份越多,话语权越大。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例,其董事会成员有70多人,一个由17人组成的代表机构掌握决策权,这17人分别来自阿姆斯特丹、泽兰省和其他地区。值得关注的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与荷兰共和国的独立基本发生在同一时期;一个是公司,一个是国家,二者从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相似的同构性。从这一点上,也就不难理解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后来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型,而公司职员对全体股东向来以“公仆”自称。
从公司构建过程中的章程、权力制衡、风险评估等环节,足以说明现代公司的基础必然包括民主、共和以及契约等的现代精神。现代公司与现代国家一样,都属于由陌生人自愿组建的社会公共机构,而不是基于血缘的一人一家的私产。资本主义有一个伟大之处,就是道德和正义在权力之上。事实上,股份制这种民主管理模式不仅仅限于公司,大量的银行、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往往也采用股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