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属于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民主共和国,它存在时间只有短短的七年时间,是一个过渡的社会或国家形态。毛泽东认为:“现在我们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又是人民大众的,不是社会主义的,但也不是老资本主义,是新资本主义,或者说是新民主主义。”[14]据毛泽东所论,新民主主义革命一方面是替资本主义扫清道路,另一方面又替社会主义创造前提[15],“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我们要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16]
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各革命阶级联合执政,代表各革命阶级的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49年的全国政协、中央人民政府体现了革命阶级联合执政的特点。
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党派共14个,除中国共产党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外,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等11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单列为一派。非中共人士在全体代表中占56%,在中央人民政府6位副主席中占有3位(宋庆龄、李济深、张澜),4位政务院副总理中占有2位(郭沫若、黄炎培),在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约占半数;在政务院下属34个部、委、院、署、行中,担任正职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共15人,担任副职的42人,在15位政务委员中民主人士占9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由党外人士出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