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当然也是中国宪政的目标,并且是可以实现的目标。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称“法的精神”。简单地说,法的精神包含两方面。一是法作为客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是社会成员必须具备服从法律的意识和文化。如果没有法的精神,即使拥有最好的法律, 也只会是一纸空文。
在人们怀疑中国能否实现宪政时,中共四中全会所颁布的改革方案,已经在制度层面构建中国宪政了。四中全会并没有回避共产党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被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同时任何组织(也包括共产党本身)必须服从法律。四中全会所界定 的“法治”要普遍适用于社会、经济、军队和执政党本身的治理,所以应当说是广义的法治而非仅是法学家所界定的狭义法治。
执政党在掌控法律的同时服从法律,这是普遍现象。在所有国家,执政党都是立法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议会或者国会立法,执政党可以根据新的情况立法,也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废除法律。不过,一党主导的宪政下,司法仍然可以实现相对独立。执政党控制立法,但 法律一旦到位,政治便要终止,需要专业的司法组织和人员来执行法律。
需要一批政治企业家
四中全会在这方面已经走出了重要几步,包括建立巡回法庭、建立跨区域人民法院、法律从业人员专业化、实行领导人干预司法终身追究责任制。如果说前两方面所要解决的是司法地方主义,后一方面所要解决的是各级领导人随意干预司法程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