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部门习惯于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
早期的民航业脱胎于空军,实行军事化管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随着民航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民航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光靠行政的手段来管理在现实面前往往难以奏效,而我们航空部门领导往往习惯于行政管理的思维,没有市场的观念。
为了捆绑住飞行员,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出台了修订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强行规定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员总数的1%以内,飞行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现用人单位的飞行员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飞行员的流动需要得到原单位的同意。民航部门期望通过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来牢牢地控制住飞行员,但事实是飞行员辞职的事件接连不断,即使飞行员不辞职,他还可以请假,还可以返航。航空行政管理部门的高严手段是难以镇伏住飞行员的。
因为强行限制飞行员的流动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在市场经济下应该用市场来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用行政强制手段来进行人力资源的配置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必然是失败的。再者,民航强行限制飞行员流动的做法是违背劳动法的,侵害了飞行员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而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在法律上享有辞职的权利。航空部门设置种种障碍是违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