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例如,病人就要放弃身体某些部位的隐私权,暴露给医生检查,因为这是为了整个身体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个人身体,都要接受被检查探测,这是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同理,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例如,有人向官员行贿,行贿者绝不会白白献出财物,而是用它们做诱饵,套取更多的收益或权力。
政府的任何开销,都是纳税人提供的;政府的任何失误,也都由纳税人来“埋单”。可见,腐败是一种不义之“税”,是腐败官员对纳税人征收的“脏税”。
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是为了保护公务员。大恶是小恶之积,有了财产公示制度,就相当于给公务员戴上了“紧箍咒”,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都会受到监督,并被及时揭露,这就警示公务员在从政的任何场合、任何环节都要做到“慎独”,防止在贪欲的驱使下由小贪变大贪,直至走向罪恶的深渊。所以,让公务员公示财产,就像人每年体检一样,是对公务员政治生命的爱护。
财产公示乃大势所趋
公务员财产公示是政府“透明化”的要求,是反腐的有效手段。同时,公务员财产公示也是诚实的表现,很容易以此取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便于政府各项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