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时孙喜强、胡长生都再次“翻供”,一再告诉法庭此前的有关笔录,基本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然而,2011年11月16日,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辽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依然载道,“被告人孙喜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被告人胡长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尽管同时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喜强、胡长生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后来,孙喜强和胡长生都依法上诉了。另外,检察机关也提起抗诉。
2012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上诉,维持辽源市人民法院的(2011)辽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2013年3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2011)辽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即孙喜强、胡长生最终分别被判刑10年、6年,并且认定,“孙喜强、胡长生既没有贪污故意,又没有贪污行为。原审判认定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有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中国著名评论家罗竖一感慨道,尽管孙喜强和胡长生的贪污罪被依法摘除,但从有关案件和相关材料来看,孙喜强和胡长生十有八九是被人设局陷害入狱的。
据中国记者调查网了解,2011年9月5日,吉林省检察院作出吉检侦指辖(2011)21号制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犯罪嫌疑人邵宪波涉嫌行贿一案。同日,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其辖下的龙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案。9月6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辽龙检反贪立案(2011)第8号立案决定书。该决定书表明,邵宪波之所以会被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是因为2006年3月,送给孙喜强一块价值为2.9万元的欧米茄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