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法院最终认定,岳德荣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29.13016万元,其中收受150万元股本金,从中获得收益9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吉林省纪委对岳德荣“两规”期间,岳德荣如实交待了其收受孙某及某公司贿赂的问题。虽然岳德荣在此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臧某等人贿赂的事实,但其未主动投案,且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构成自首。
据笔者了解,2012年至2013年,岳德荣利用担任省农科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吉农公司总经理臧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臧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欧元1万元。后因吉林省审计厅在审计中发现臧某违规行为,岳德荣返还臧某人民币20万元。
但法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委托家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5年10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岳德荣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万元。
该判决作出10天前,吉林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日前,经吉林省委同意,吉林省纪委对吉林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岳德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岳德荣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